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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实施新规 防止用款单位逃废海外贷款

 

东方圣城济宁新闻网

200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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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三月三日电 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这项于本月起实施的新规则规定,为确保对外还款,防止逃废债务,尚未偿还全部国外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破产申请前,应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

  据悉,
新规实施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将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新规要求,项目用款单位须依法履行国外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加强国外贷款债务风险管理。同时,项目用款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批准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

  此外,新规还规定,国外贷款项目出现余款时,项目用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余款取消手续。

  据悉,适用此项新规的为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发改委称,国外贷款将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及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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