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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审议消费者保护条例 精神赔偿拟不设标准

 

东方圣城济宁新闻网

200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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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哪些权益可受到保护,如何保护?这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昨日,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适用范围、检测鉴定费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今日将进行大会审议。   
国家责任应予以明确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消费者的权利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家应履行什么责任,应是该法规的重要内容,但条例草案忽略了这部分。
据此,修改中增加了第四章“国家保护”,分别就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各级国家机关制定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要求。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   规范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
当前经营性教育培训服务中欺诈培训者的现象突出,擅列收费项目和不按标准收费的情况较严重,受培训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常委会委员们认为,有关法律法规只对公益性教育作了规范,未对经营性教育培训进行规范。为维护受教育培训者的合法权益,条例有必要对经营性教育培训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规范。因此,修改中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欺诈和乱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   政府应为消委提供工作经费
在立法听证和调研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工作经费方面的意见反映突出,考虑到消费者委员会的特殊职能作用和消费维权的实际需要,经与省财政厅协商,条例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消费者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能安排必要的经费。”同时,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增加了对消费者委员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不得向经营者摊派任何费用。“消费者委员会发布消费信息、提出调查报告、披露消费者投诉情况,应当合法、客观、公正。”   检测鉴定费视情况而定
检测鉴定费用到底谁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根据民事行为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是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有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检测、鉴定”;二是规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向受理消费投诉、申诉的机构提供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三是规定“提起诉讼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精神赔偿不再设具体标准
精神损害到底如何赔偿?在立法听证和调研中有反映,认为因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具体赔偿标准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法官从法律规则和原则出发,依法运用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判,因此在立法上不好作具体规定。建议条例草案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应进一步与国家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据此,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删除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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