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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卫生局近日颁布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调整意见,12类情形将统一不予补偿。
这12类情形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中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因工伤、交通事故、打
架、斗殴、自杀、犯罪、酒后闹事所致疾病的医疗费用;国家计划内的免疫接种项目;因不接受预防接种所致疾病的医疗费用。
此外,器官移植(可适当补助治疗费用)、按摩、医学美容、假肢、义齿、配眼镜及因各种生理缺陷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就医交通费、陪护费、会诊费、自购药品费用;性病费用以及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特殊材料或置入材料和目前婚前医学检查,暂不列入补偿范围。
按照规定,临沂市统一使用《临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内的药品,统一规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用药目录》内药品的比例,村卫生室使用目录药品率100%,乡镇卫生院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8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60%。
将中医药(含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和中医适宜技术纳入新农合报销补偿范围并提高报销比例,针灸、推拿、拔罐等非药物疗法和中医适宜技术报销比例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比例不低于20%,中药饮片不低于10%。
经县级合管办组织专家认定参合农民患有慢性病、地方病、精神病、结核病的,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定点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按不低于30%补偿,当年个人累计报销限额为3000元。
记者 孙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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