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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你死明白了吗

 

东方圣城济宁新闻网

200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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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兴华终于死了!
他以一个杀人犯的名义死在陕西省高级法院的枪口下,也死在全中国无数知名的和不知名的公民的关注中,更死在中国司法的不良陋习中。
让我们记住这一时刻和地点――公元2006年12月28日上午10时,陕西省安康市江北刑场。
之所以要记住这一时刻,不是为恶行昭昭的邱兴华
招魂,无论如何,他残暴地杀死那么多人,这种可以称之为反人类的行为应当被坚决否定和反对。
之所以要记住这一时刻,是因为我对中国地方司法特别是死刑判决和执行过程中不良陋习的鄙夷,是为了迎接即将到来的2007年元旦,从那一天开始,全中国至少有望在最终决定权这个环节统一死刑的表面标准,是为了中国的司法在死刑这一涉及生命权的重大问题上不再肆意妄为。
枪声过后,让我们再来梳理一下有关邱兴华案的焦点问题。
毫无疑问,包括笔者在内,相信任何有起码良知和理性的人,都会否定邱氏的杀人恶行,但问题是,邱杀了人,不等于他就一定要偿命,这里面涉及到邱兴华的刑事责任能力,用最通俗的话讲,就是邱兴华如果是精神病,就应当被减轻罪责或者不被追究罪责。
早在12月11日,经历了安康中级法院的一审死刑宣判和陕西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开庭后,在媒体的关注和呼吁下,邱兴华案到现在至少在舆论方面有了戏剧性的转变,从案发之初的疾呼破案和追捕,到案件侦查阶段的细节探究和义愤填膺,再到一审阶段的理性报道,乃至今天媒体和专家学者联合呼吁为邱兴华作精神鉴定,每一个环节,都体现了媒体作为公器对社会突发事件的关注,也体现了有关学者作为专业资源拥有者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作用。
12月11日,五位法学专家联名通过网络发表公开信,请求司法部门立即为陕西涉杀11人被告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一要求立即在舆论和社会各界引起了巨大反响。
而事实上,早在此之前,已经有更多的专家、学者、普通公民就本案提出了合理的质疑,大家纷纷要求法院为邱作一次精神鉴定,“死也要让他死个明白!”网友这么描述对邱兴华进行精神鉴定的重要性。
遗憾的是,直到邱兴华12月28日被处决,有关方面才有了一个回应,认为要求为邱作鉴定的理由不充分。
笔者承认,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来看,如果邱兴华在精神方面没有司法意义上的免责或者减责事由,对邱兴华最终的死刑处罚只是迟早的事情,别的不说,光以这个案子的情节严重、民愤极大以及他作案过程中的手段残忍和事后的连续屠杀无辜,就足够“从重从快”的条件了。
但问题是,根据律师调查的情况、有关证人提供的证词,邱兴华家族确实有精神病史,并且,亦有人证明邱兴华本人精神状态的不正常。在这种条件下,如果不对邱兴华作出精神鉴定而匆忙结案甚至处决,则会严重损害被告人的权利,也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必要的时候对被告人做精神鉴定,其实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可是,直到邱兴华被处决,法院一直未给邱兴华做精神鉴定,这样的做法,让人至少不敢信服。
众所周知,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在死刑问题上保持必要的谨慎,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基于这一点,有关死刑的案件,只要有合理怀疑,申请鉴定就应当被支持。
就邱兴华案件而言,我不惮于用最坏的想法去揣摩司法机关的心态,也许,正是看到该案的严重性和民愤,司法机关不敢对邱兴华进行鉴定,因为万一鉴定结果是邱兴华的精神健康有问题,那么,邱兴华就成了司法机关烫手的山芋――判死刑不合法,不判死刑无法平民愤特别是受害人的怨气。
这样的心态,是数千年来中国传统的“报复主义”刑罚思想的作祟,也是近几十年来中国对重特大犯罪案件“从重从快”处罚思想的表现。我们完全难以否认,在部分人的心目中,对邱兴华这样的“坏人”,不杀不足以谢世人!
也正是因为所谓“民愤”观念和刑罚报复主义思想的存在,过去数十年间,中国的很多刑事案件特别是重特大刑事案件,都对被告人采取了实质上的“从重不从轻”、“从快不从慢”、“疑罪从有”的做法,这也直接导致了很多案件严重违背程序公正,最终损害了被告人的权益,更损害了司法的公正。
回头来说,在如何对待邱兴华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既然存在合理怀疑,司法机关就应当对这些疑点作出合理的解释,而精神病学鉴定,是消除或者肯定这些疑问的惟一选择。要知道,对一个死刑案件而言,不管你的证据有多确凿、不管那种处决有多符合“民意”,只要这个案子有一个疑点,它就是失败的案子,就是对被告人正当权利和司法公正不负责任的判决。
假设最终对邱兴华的鉴定结果是其确属精神不健康,司法机关也大可不必担心对邱的免于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会引起新的民愤,因为,司法机关本身就不是为民愤而设立的,司法判决也不是为满足民愤而进行的,司法机关和法官应该超脱于民众情绪之外,他们必须有大无畏的精神勇敢直面每一个被告人的实际状况并根据这一状况作出合乎法律规定的判决,法官也应该相信,只要你的判决是真正公正公开的,是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这个判决就经得起所谓民愤的质疑,更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这些年以来,我国一直在向各界普法的过程努力灌输一种“程序公正”的观念,这的确值得肯定,但事实上,程序公正本身是个很抽象的概念,必须通过具体的个案来体现和说服民众,在法治最为完善的美国等国家,程序公正的理念,也正是通过多次宪法诉讼和刑事诉讼来加深民众印象的。
对于中国的刑事诉讼特别是死刑问题的程序公正问题而言,邱兴华案本来是一个很好的标本,如果法院做得得当,能够在精神鉴定上依法走一次程序,不管结果如何,都会让更多的人在信服判决的同时增强程序公正的理念,遗憾的是,陕西省高院以其专断的权力,完全否认了诉讼参与人的正当程序要求,而以一种几近专横的态度对邱兴华开了枪。
枪声过后,邱兴华没有得到那个死得明白的机会,中国司法一直推崇的程序公正也失去了一次非常好的表现机会,中国公民再次强烈感受到了中国司法漠视程序的特征。
这,就是邱兴华案的镜面效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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